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促进学院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公开相关信息,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四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院长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是学院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引导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院所公开信息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六条 学院及学院下属各部门信息公开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信息,学院或下属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信息不进行公开。
第八条 学院及下属各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 院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我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处、系、部、中心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信息公开负责人,具体负责与该部门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
(二)受理、处理、答复与本部门有关的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三)承担与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社会公众公开和向院内师生员工公开。
第十二条 学院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招生计划、程序、政策,考试的规程和纪律以及录取的结果;毕业生就业引导与服务情况;
(三)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四)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五)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不同内容在不同范围主动向院内师生员工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内部管理体制;
(二)学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五)实验室、仪器设备、校内外实训基地配置与图书藏量;
(六)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职工劳动争议解决办法;
(七)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八)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九)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向院内公布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除学院自主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可以采用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院长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不同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对依照本办法确定公开的信息,学院将视不同情况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简报、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或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国媒体体等方式及时予以发布。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按照云南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组织部门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学院编制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及目录,每年编制上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院逐步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重要信息发布审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等工作机制,及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说明。